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747号
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1278760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东村**1幢1单元第1层**。
法定代表人: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峥、伍骏东,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482877424。
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办事处西坝路中段西坝窗帘布艺市场******iv>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张丁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