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22民初1989号
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1278760H。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东村308号1幢1单元第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唐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骏东,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国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6682575274。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南海路旁。
法定代表人:王利明,总经理。
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国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70元(实收),由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刀丹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