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81民初1908号
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东村308号1幢1单元第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127876OH。
法定代表人:唐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骏东,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865Y。
法定代表人:吴勇。
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