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32民初664号
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1278760H。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道办事处东村308号1幢1***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口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781673186H。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小区凤凰山谷C幢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口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