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天峨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肖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峨法执恢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天峨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民族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辉),无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峨县建筑工程公司、***、肖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14)峨法执恢字第10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的(2011)峨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肖煌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874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天峨县建筑工程公司不承担还款义务,有义务协助***、肖煌与有关单位结算工程款,得款后有义务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肖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忠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峨法执字第19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煌同意从承建天峨县下老乡计生站的工程款100000.00元中,扣除税费31521.00元后,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已执行得款6847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下的债务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在2013年12月30日前,天峨县下老乡计生站支付工程款时,被执行人***、肖煌付清余下的债务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2013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13)峨法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3)峨法执字第19号案终结执行。因天峨县下老乡计生站服务楼的工程款已经拨付到位具备支付条件,2014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4)峨法执恢字第1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得款22871.00元,被执行人***、肖煌自愿同意扣划22871.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全部支付完毕。为此,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1)峨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