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81民初47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生,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被告: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号滇池时代广场。
原告***诉被告***、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生华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生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