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财保130号
申请人: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4号滇池时代广场(地块一)1号楼906-909号,统一社会信用91530000216561093L。
法定代表人:李保能。
委托代理人:顾超、余服先,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路富康国际商务公馆1804,统一社会信用91522300085667639N。
法定代表人:黄金铁。
申请人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房屋两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房屋两套,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谢贤斌
审判员 吴 涛
审判员 吴安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朝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