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7872号
原告: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61093L
法定代表人:李保能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文,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英,女,汉族,980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6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0821元退还原告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周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