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温龙执民字第122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有赔偿押金10000元,该款至今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温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赔偿押金10000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区支行,帐号:20100002632979500000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