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183号 原告:***,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公司律师。 第三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779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公司)、第三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装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建工四建公司向***支付风险保证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19日,***与广建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管理责任协议书》,***向广建装饰公司支付风险保证金30万元,后双方解除协议,约定广建装饰公司应无条件退还***风险保证金30万元。2019年3月13日,广建装饰公司、重庆市盛万华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万华隆公司)、建工四建公司签订《债权确认协议书》,广建装饰公司对建工四建公司享有490707.43元的应收账款。***与***存在借贷关系,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享有债权,***将其对广建装饰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并通知广建装饰公司。广建装饰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保证金,且怠于行使对建工四建公司享有的债权。***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基于广建装饰公司对建工四建公司的应收账款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而***主张的应收账款涉及广建装饰公司与建工四建公司签订的《内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建工四建公司对工程中的质保金抵扣及水电费分担等持有争议,本案因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