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12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779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江劳人仲案字(2020)第116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5968.8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X号X-X-X、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X号X-X-X、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X号附X号X-X、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X号附X号X-X、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X号附X号X-X、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X号附X号X-X的房屋六套,但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5968.8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12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毕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江 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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