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瑞泰信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异52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瑞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B座六层6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YXA2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嘉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WN4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深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02幢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4907688D。 法定代表人施戎。 被申请人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7797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被申请人***儿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448M。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城市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12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城市建筑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4执18858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瑞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瑞泰信公司)、深圳市嘉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佑公司)、南京深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深乾公司)、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建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提出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瑞泰信公司、嘉佑公司、南京深乾公司、广建公司、***、***、***为(2020)粤0304执18858号案件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城市建筑公司因未自动履行福田法院(2019)粤0304民初128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4执18858号。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115225.15元,其中,法院扣收执行费1604.31元,执行款113620.84元已付给申请人;又扣划到被执行人城市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10198.42元,其中,补扣执行费差额3177.04元,执行款207021.38元已经付给了申请人,以上共执行回款320642.22元。至此,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福田法院作出了终本裁定,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5575477.78元。申请人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城市建筑公司的工商登记及档案信息可知,城市建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0万元,实缴资本5200万元,股东有五人,其中,瑞泰信公司持股比例37%(应出资3700万元)、嘉佑公司持股比例37%(应出资3700万元)、南京深乾公司持股比例16%(应出资1600万元)、***持股比例7%(应出资700万元)、***持股比例3%(应出资300万元)。按照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0万元,但实缴资本5200万元,还有4800万元未出资。以下是城市建筑公司从2016年1月25日至今,各股东的出资及股权转让情况:2016年1月25日,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注册资本5200万元,实缴资本5200万元,股东有三人:***入股3120元,占股60%;***入股156万元,占股3%;***入股1924万元,占股37%。2016年7月20日,股东***将其持有公司37%的股权以5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建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注册资本5200万元,实收资本5200万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广建公司出资额1924万元,出资比例37%;***出资额1924万元,出资比例37%;***出资额1196万元,出资比例23%;***出资额156万元,出资比例3%。2016年8月9日,***将其持有公司16%的股权以2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京深乾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注册资本5200万元实收资本5200万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广建公司出资额1924万元,出资比例37%;***出资额1924万元,出资比例37%;南京深乾公司出资额832万元,出资比例16%;***出资额364万元,出资比例7%;***出资额156万元,出资比例3%。2017年3月2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具体出资比例如下:广建公司出资金额3700万元,持股比例37%;***出资金额3700万元,出资比例37%;南京深乾公司出资金额1600万元,出资比例16%;***出资金额700万元,出资比例7%;***出资金额156万元,出资比例3%,认缴年限为一年,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条。2017年3月30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公司37%的股权以38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瑞泰信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广建公司出资金额3700万元,出资比例37%;瑞泰信公司出资金额3700万元,出资比例37%;南京深乾公司出资金额1600万元,出资比例16%;***出资金额700万元,出资比例7%;***出资金额156万元,出资比例3%。2018年3月12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将章程第六条“无”,修改为“本公司经营期限为水续经营”,章程第九条将原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修改为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认缴年限为五年。2018年3月26日,广建公司将其持有公司37%的股权以58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佑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嘉佑公司出资金额3700万元,出资比例37%;瑞泰信公司出资金额3700万元,出资比例37%;南京深乾公司出资金额1600万元,出资比例16%;***出资金额700万元,出资比例7%;***出资金额156万元,出资比例3%。综上,城市建筑公司2017年3月2日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后,股东尚有4800万元未出资,原有的五个股东:广建公司出资金额3700万元,出资比例37%;***出资金额3700万元,出资比例37%;南京深乾公司出资金额1600万元,出资比例16%;***出资金额700万元,出资比例7%;***出资金额156万元,出资比例3%,上述五股东在此期间均未对4800万元按股权比例出资。同时,广建公司、***两股东,在未对4800万元按股权比例出资的情况下,又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嘉佑公司、瑞泰信公司。因此,上述七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上述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追加上述七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2019)粤0304民初12877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0304执18858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城市建筑公司工商档案材料。 被申请人***辩称,1、2022年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破申89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粤03破11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岩运建材经营部对城市建筑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城市建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涉及城市建筑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不应继续在执行案件中追加其他主体,股东、出资人尚未缴纳出资的出资应当作为城市建筑公司的财产由破产管理人向股东、出资人进行追索,并由破产法院分配后供全体债权人受偿,否则可能会构成个别清偿。2、2017年3月2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城市建筑公司冒用***的名义作出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1亿元,其中载明的***认缴金额为700万元,持股比例7%,对此***不知情且不追认。且,因***久居国外,故未能及时处理上述事宜,现鉴于城市建筑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只能在管理人追缴后通过案件处理被冒名增资的相关事宜。综上所述,申请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且该案执行程序亦应当终止,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2021)粤03破申898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03破112号决定书、(2022)辽0204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2022)粤03破112号公告。 被申请人瑞泰信公司、嘉佑公司、南京深乾公司、广建公司、***、***及被执行人**、城市建筑公司均未答辩或**、亦未举证。 经查明,2021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4执188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城市建筑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嘉佑公司、瑞泰信公司、南京深乾公司、***、***。 另查,2022年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破申898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并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岩运建材经营部对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3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破11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为负责人。 本院认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公司债权人行使的只是代位权。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履行完毕的出资属破产人的债权,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向股东进行追讨,追讨所得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统一进行分配。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案系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属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执行措施,即使追加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按照该规定,包括对出资不实股东的执行亦应当中止,申请人通过追加股东清偿债权的目的亦无法实现。故而,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缴出资,适宜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申请人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关于追加深圳市瑞泰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深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04执1885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何 春 梅 审判员 邓 行 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