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935号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德威消防器材销售处
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南堰万水物贸城东内区26号西半间
负责人:赵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亚鹏,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鹏,太原市晋源区德威消防器材销售处员工。
被告:长治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神村
法定代表人:王淼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思、申慧芳,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中环401号A座2层B3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榕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俊,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飞,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南路54号13栋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张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德威消防器材销售处与被告长治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德威消防器材销售处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德威消防器材销售处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德威消防器材销售处撤回对被告长治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0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德威消防器材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史红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