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2344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7643909Y。
法定代表人:严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17534H。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做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 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尹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