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西田,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49号435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田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10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1251.18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日开始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5704元,鉴定费15000元,案件执行费532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367284元及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汽车、房产、土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