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某某电子产品经销部、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938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电子产品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30号青龙电脑城D区08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105MA0L2G4E04。
经营者:高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珍,山西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虹,山西浚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20号5层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002532。
法定代表人:栾旭,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电子产品经销部与被告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电子产品经销部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电子产品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电子产品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李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