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鲲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3345号
原告:上海鲲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196号1幢1298E。
法定代表人:余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慧姣,女,199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玲,女,199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20号5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栾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防,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鲲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鲲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3月21日提出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鲲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