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佳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玉意街35号3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20号5层507号。
法定代表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佳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04月21日作出[2023]大仲字第79、80、81号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70124元、利息30000元、仲裁费15985元,合计716109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大连佳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大连佳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2执684号案件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