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922民初2304号 原告: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辽彰武县彰武镇丹霍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告: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20号5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减半收取270900元由原告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季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