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922执保228号 申请人: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丹霍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20号5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彰武日昇昌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彰武日昇昌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一、2座污水处理厂的国有土地(面积53183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中:原利源污水处理厂(老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224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彰武国用(2008)129号。第二污水处理厂(新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3078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辽(2019)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号。二、4373米的配套污水管网及2座污水提升泵站的设备、设施和1891平方米国有土地。三、位于彰武县××镇××村的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设备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武日昇昌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座污水处理厂的国有土地(面积53183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中:原利源污水处理厂(老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224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彰武国用(2008)129号。第二污水处理厂(新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3078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辽(2019)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4373米的配套污水管网及2座污水提升泵站的设备、设施和1891平方米国有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三、对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彰武县××镇××村的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