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辽宁中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鞍山市铁**繁荣街**/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胜富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科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市胜富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胜富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胜富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胜富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