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6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耿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为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圣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3年11月3日15时许,力圣公司在拆除***邻居住房时,造成***所有的位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东**58号住房损坏,后由铜陵市危房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铜陵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载明,该房屋维修工程造价为5625.75元。现要求力圣公司赔偿房屋维修费用5625.75元和停业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力圣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力圣公司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因铜陵市芜铜路绿道项目工程建设需要,由力圣公司拆除位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新庙村境内建设工程征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辅助建筑设施。2013年11月3日,力圣公司在拆除位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东***海清邻居房屋时,造成***所有的位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东**58号住房损坏。铜陵市危房鉴定办公室对***受损房屋进行了鉴定。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铜陵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载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东**58号房屋维修工程造价为5625.75元。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身份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栖凤居民委员会证明、铜陵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权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人民政府证明、铜陵市西湖镇东**(栖凤居委会)50、52、58、56号房屋鉴定报告、铜陵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力圣公司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造成***所有的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东**58号住房损坏,对***的财产已构成侵权,力圣公司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主张的房屋维修费用5625.75元,有铜陵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力圣公司赔偿停业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房维修费用562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江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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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