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705执2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耿伟,该××总经理。
关于***与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