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705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7708741-1。
法定代表人:耿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88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