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六讯与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6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耿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