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新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伊宁市新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04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被执行人:伊宁市新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八达广场二期小区F1商业楼二层205号。

法定代表人:孟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琼,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宁市新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新4004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部分欠款150000元,就剩余案款5096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新4004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 力 肯 赛 富 力 汗

审判员 任    利    军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尔波拉提贾尔木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