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4民初703号
原告:韶关市曲江森泰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沿堤三路北面、建设南路西亿华明珠城冠A幢122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北江北路1号财富广场9楼。
负责人:***。
原告韶关市曲江森泰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涉案纠纷已解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森泰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桂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