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源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源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催字第34号
申请人:唐山源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蓝天商2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山源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河北银行唐山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河北银行唐山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2/22019637,付款行全称:河北银行唐山分行,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月15日,到期日:2014年7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源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莉
代理审判员  刘立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