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3民初526号
原告杜彦峰,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迪龙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赵县新寨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彦峰与被告石家庄迪龙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