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33民初525号原告:***,女,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霞,***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771329269F。
法定代表人贾思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群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