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水泵业有限公司

河北久霖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顺水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终3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久霖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杨庄乡西康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顺水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顺平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平县城关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北久霖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顺水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收到河北久霖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后,未作出对反诉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久霖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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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牛育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