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27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江滨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叶关富。
被执行人:**汉,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汉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各款项共计13955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汉在金融机构有执行款8660.31元,本院予以依法划拨。关于本案扣划款项的处理,优先扣除本案执行费1993.29元,反诉诉讼费40元,诉讼费1500元,对被执行人**汉罚款1000元,将剩余执行款4127.02元在本案中合议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8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127.0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27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虞啸安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徐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