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

(2021)浙0782民初14468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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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4468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坚、陈寒晴(实习),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叶关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陈超,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红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