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4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71号2-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物资市场1021-1022号摊位。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焰彬,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18号6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义乌市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66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上诉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金盾塑胶管道商行、义乌坤圆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