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9)金义商初字第371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保联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19739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金村515号。

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

临时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应旭升,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并申请鉴定,本案转普通程序,于2009101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1026日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王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0000元(由原告开具发票)。

二、其余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4492元(已减半),反诉案件受理费3289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