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4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办事处城西路木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
法定代表人龚志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股份经济合作社(2016)浙0782民初2026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义乌市稠江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义乌市稠江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6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吴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孙教成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浙0782执4677号之一
义乌市稠江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46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义乌市稠江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6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附: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0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