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蒋诚吏与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2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民初字第2653号
原告:蒋诚吏。
被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旭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诚吏诉被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诚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