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2597

原告方汪新19705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三川塘村川塘村75

委托代理浙江耀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西城路288

法定代表执行事。

委托代理浙江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6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25,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〇〇九年

 

                             书记员   铠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