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方汪新,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三川塘村川塘村75号。
委托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旭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建伟,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汪新诉被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方汪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汪新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汪新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汪新及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方汪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骆铠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