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终2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包旭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文正亮,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上诉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正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82民初2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上诉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耐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