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11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10424。
法定代表人包旭红。
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组织机构代码:3077222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126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03845元及利罚息,并承担诉讼费5187元,执行费3955.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得款275895.24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串案较多经本院分配并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9142.18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受偿72435.03元。截至2019年3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2435.03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2执11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宁
执行员***
执行员龚凌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