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12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10424。
法定代表人包旭红。
被执行人义乌市赤岸镇南青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南青口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赤岸镇南青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南青口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赤岸镇南青口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宁
执行员***
执行员龚凌槐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