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与会同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东关街道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4027133W。

法定代表人:*春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县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50066745596。

法定代表人:龙万宏,局长。

上诉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5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14666元,减半收取7333元,由上诉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