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和限期通知书
(2017)湘1021执保44号
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周白英:
关于申请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事宜,本院依据(2017)湘1021民初6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实施,现本案已结案,结案方式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