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

(16)302号扣押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423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负责人***,该指挥部副指挥。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甘04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48327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1527733.76元(其中质保金148327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0元、执行费17232.76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