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德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九洲龙腾丰庆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德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九洲龙腾丰庆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187团三干渠旁。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德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276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九洲龙腾丰庆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兰州德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7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疆九洲龙腾丰庆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协商不成,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商不成诉至起诉方人民法院这种约定方式实际上是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因为起诉方式不确定的,既可能是上诉人也可能是被上诉人,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应当视为没有约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新疆北屯市人民法院审理。
兰州德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兰州德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其公司作为起诉的一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疆九洲龙腾丰庆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路
审判员芦卫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