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276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高再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超,女,汉族,1989年4月19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南岗水泥厂南面。
法定代表人:马青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102民初7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上述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永红
审判员 郝隆璋
审判员 黄星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