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辽081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海滨,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杰,系营口市老边区劳动监察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三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30793807T。
法定代表人王和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20】第05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20】第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于忠晨
人民陪审员  宗 成
人民陪审员  丛 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