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辽081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负责人:姜海滨,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杰,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
法定代表人:王和丰。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营边人社行罚字【2020】第04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营边人社行罚字【2020】第04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方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