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市万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11民初1626号
原告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03-5号。统一社会代码:91210300730793807T
法定代表人:王和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周丹,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营口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139号。统一社会代码:912108007284083247。
法定代表人:王兆林,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市***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