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房产局、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异58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负责人:陈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爽,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五金机电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77号。
负责人:胡志朋,系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五金机电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辽01执254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市房产局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沈阳市房产局称,一、未提供业主分摊明细情况下,扣划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极易造成不良后果。二、因仲裁案件产生的仲裁费、利息、执行费不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请求终止执行(2021)辽01执25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五金机电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沈仲裁字第20226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裁决书确定:“(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1,334,772.61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1,334,772.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积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97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021年4月28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沈阳市房产局维修基金专户070×××53中的存款1,584,385.23元。2021年6月21日,沈阳市房产局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本案中,本院执行扣划的款项为被执行人沈阳五金机电城业主委员会在沈阳市房产局维修基金专户070×××53中存储的专项维修资金。因此,沈阳市房产局提出的仲裁费、利息、执行费不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而沈阳市房产局提出的提供业主分摊明细的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不予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沈阳市房产局070×××53账户中超过1,334,772.61元资金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宏斌
审判员  乔维修
审判员  史永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娄诗源